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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憲法】受刑人得否提起司法救濟?(死刑犯邱和順案)

釋字第 756 號 【受刑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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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憲法】受刑人得否提起司法救濟?(死刑犯邱和順案)

釋字第 756 號 【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】
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constitutionalcourt/p03_01_1.asp?expno=756

1.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?
(什麼信都可以看,違反比例原則侵害秘密通訊自由,違憲;長官刪信,合憲)
2.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、第2款及第7款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?(1款部分違憲,與秩序維護無關;7款違憲,超出母法授權範圍)
3.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1條保障之表現自由?(違反法律保留,過度限制言論自由。「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」不是重大公益;以「無礙監獄紀律部分」作為限制登報理由,並非最小侵害手段)

釋字第 755 號 【受刑人司法救濟案】
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constitutionalcourt/p03_01_1.asp?expno=755
1.現行法限制受刑人提起司法救濟部分,違憲
2.2年定期失效
3.定期失效以前,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行簡易訴訟程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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